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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民救发[2008]2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7-01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05〕1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30元调整到390元,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同时,停止自2007年9月底开始启动的20元物价临时救助应急响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物价,一旦符合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这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在奥运之年加大保障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力度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城市低保调标工作顺利实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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