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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唐家山堰塞湖泄洪农作物损失补偿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06-27 生效日期:2008-06-27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强烈地震,在绵阳市北川形成唐家山堰塞湖,其最大蓄水量达2.497亿立方米,严重威胁下游群众生命安全。为保证堰塞湖下游群众生命安全,对唐家山堰塞湖成功实施了泄洪,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下游威胁,同时也使下游农作物遭受了一定的淹没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极为关心,要求尽快帮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七次会议纪要(国阅[2008]62号)和《关于当前抗震救灾保障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督办任务分解(国务院应急办根据6月9日上午会议整理)》的精神,将对唐家山堰塞湖淹没农作物参照行蓄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

  为切实做好唐家山堰塞湖淹没农作物的补偿工作,请参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水汛[2007]72号)、《关于修订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核查补偿表的函》(水汛函[2007]52号)以及有关补偿程序的规定,指导受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登记、核查居民农作物损失情况。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承担40%-70%;补偿对象是受淹地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补偿范围是受淹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补偿标准为当地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产值的50%-70%。

  请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补偿方案,并组织省有关部门和流域机构核查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财政部
2008年06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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