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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浦城至建宁联络线泰宁至建宁段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有关事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发改交能[2008]4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30 生效日期:2008-06-30
 

  三明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市《关于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海西高速公路网浦城至建宁联络线泰宁至建宁段项目的请示》(明政文[2008]39号)。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快海西高速公路网建设,同意你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并由依法成立的法人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具体收费期限由招标确定,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批。

  三、省高指负责招标工作的指导和招标方案的审查。其它有关事项依照《福建省鼓励投资高速公路暂行规定》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8号令)执行。

  请抓紧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相关条件,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福建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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