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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8]1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7-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甘教财〔2008〕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址(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址(发改价格〔2006〕22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考试费为每人220裕
上述考试费标准包含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理论考试及操作技能考试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应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教师资格考试费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所定考试费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请你厅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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