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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山地税发[2010]15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0-14 | 生效日期:2010-10-14 |
各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明确如下:
一、年审时间及对象。我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时间为每年11至12月;年审对象为截至当年10月31日经我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办理程序。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并盖章后连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道路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发票领购簿》、当年10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表、新增自有运输工具的购买发票或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证明等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局税政科。
三、年审审核内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报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年审表》中加具年审合格、年审不合格或暂缓通过年审并整改的意见。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五、《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或报送的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和补报,若仍不如实填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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