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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法[2008]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4 | 生效日期:2008-06-24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市转发的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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