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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7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府办[2008]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2007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东莞市2007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辖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路桥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2007度的收费及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年审。为使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地展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收费综合年审办公室
由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国税、地税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收费综合年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年审办),设在市物价局(联系电话:22830673、22830672)。市年审办负责对全市收费单位2007年度收费执行情况的综合审查工作。
二、收费综合年审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路桥收费和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市直属单位及其基层单位,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各镇(街)有关收费单位以及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均列入此次收费综合年审范围。属2007年10月1日以后设立收费项目,并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东莞市教育收费许可证》和《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以下统称《许可证》),暂不列入本次年审范围。
(二)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省、市现行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收费;
2.收费单位是否仍执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3.收费单位是否按国家、省和市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民营、“三改”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低保对象和涉农等收费优惠政策执行;
4.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5.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收费;
6.镇(街)、收费单位是否按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0]85号)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7.镇(街)是否按市政府要求落实一个窗口收费制度。
三、年审的时间安排
本次收费综合年审采取单位自审自纠自报、市年审办重点抽查的办法,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审自纠自报阶段
时间安排为3月20日至4月11日,主要任务是:
1.各收费单位对照本次年审的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自审自纠,如实填报《2007年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情况年审表》、《2007年度收费收支情况年审表》、《收费单位收费员领证情况年审表》(以下统称《年审表》)各1份。
2.各收费单位对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0]85号)的要求,对本单位落实收费公示的情况(包括收费公示的内容是否齐全、公示牌是否清晰、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自审自纠,尚未落实的,要认真整改。
3.市直属部门下属的收费单位、各镇(街)有关的收费单位将上述《年审表》、《许可证》分别按附件一的分类,交由所属市主管部门或本镇(街)经贸(财经)办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所属市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经贸(财经)办统一报送市年审办;中央、省驻莞单位及市卫生局等部门的《年审表》、《许可证》直接报送市年审办。
《年审表》及《许可证》的报送截止日期为4月11日。
(二)会审、处理整改和总结阶段
时间安排为4月14日至7月11日。主要任务是:
1.会审。由市年审办对各执收单位报送的《年审表》,按收费综合年审的要求和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综合审查。市年审办对2007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许可证》进行综合审查。对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加盖“东莞市收费综合年审专用章”;对如下四种情形的《许可证》进行更换:①2006年6月30日前核发的;②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作调整的;③收费部门、单位的收费性质发生变化或收费部门、单位负责人变更的;④其他需要变更的。
会审阶段。市年审办将组织对部分市直、镇(街)的收费单位进行专项实地的收费执行情况和财产检查。
2.处理。对年审中发现的违规收费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对自审自纠自报的问题从宽处理;对不按要求完成自审自纠自报或屡审屡犯的收费单位,市年审办将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总结。一是市年审办对专项审查单位出具书面审查结果报告;二是市年审办对全市收费综合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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