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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征收2007年度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超能耗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政办发[2008]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0 | 生效日期:2008-06-2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4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8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2007年度全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情况进行了核算和抽查,经市政府研究,现就组织征收2007年度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超能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征收超能耗资金的企业和资金数
根据企业上报数和抽查核实数核算,全市有17家企业应征收超能耗资金,合计433万元(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超能耗资金征收和使用
超能耗资金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所辖范围组织征收。越城区政府、袍江新区、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征收的超能耗资金统一划入市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帐户;有关县(市)政府组织征收的超能耗资金划入县(市)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帐户。超能耗资金专项用于所管辖范围企业的节能奖励。
附件:2007年度应征收超能耗资金企业名单及金额.doc
绍兴市政府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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