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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四政发[200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1 | 生效日期:2008-03-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意义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大型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的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要素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准确把握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成立组织机构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四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四、普查时间、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五、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介,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让经济普查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六、确保普查经费及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27号)精神,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工作,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进行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平市政府
2008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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