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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劳社老[2008]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6-30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址(劳社部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二、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保后,可以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补缴的人员要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足额补缴费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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