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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兰州城市学院新增专业学费、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8]1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30 | 生效日期:2008-09-01 |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兰州城市学院关于学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8〕18号)收悉。按照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兰州城市学院新增专业学费、校内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新增本科专业学费:
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元,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
2.住宿费:
兰州城市学院校内新建1、2号4人间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元。
住宿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再单独收费。
二、新增本科专业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应用于办学支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学费、公寓住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按规定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执行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住宿费。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试行期间你厅要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甘肃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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