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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同意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价费[2008]2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0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要求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8]146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址(皖价电[2006]34号)精神,我市合价费[2007]166号批准执行的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已执行一年,一年来社会反映平稳,执行效果较好。结合合肥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在省未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前继续执行合价费[2007]166号文件批准的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即: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裕
二、以上为择校生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各学校下浮不限。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可按规定收取书本费。择校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有关学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入应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择校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暂定两年。期间省里如出台新的择校生收费文件,再根据省文件精神重新制定择校生收费政策。
合肥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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