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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惠地税函[2010]1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0-14 | 生效日期:2010-10-14 |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成立,位于惠州市江北物流园,经营范围为货物装卸,仓储,国内货运代理,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道路普通货运(不含危险物品),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及速递(不含邮政业务)。根据商务部批文,该公司在惠州市各县(区)设立15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财务由惠州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由该公司统一支付。基于上述原因,该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的地方税收。经研究,市局决定:
一、同意惠州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陆路运输、装卸搬运、代理业、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堤围防护费,由惠州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汇总向其机构所在地的惠城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属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汇总缴纳营业税业务使用的发票由该公司向惠城区地方税务局申请统一领购。
二、今后惠州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市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缴地方税收比照本文执行,惠州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须将其汇总纳税的新设立分支机构向惠城区地方税务局报告。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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