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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茂国税函[2010]18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0-26 | 生效日期:2010-10-26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做好发函和复函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报送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备案,以便市国税局统一分配相应操作权限。
二、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股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政股负责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接收回函以及有关协调、催办回函工作;各地税源管理股和基层分局负责供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接收来函、调查核实及复函工作。复函可按以下原则报各县(市、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一)税源管理股负责核实复函的,由其分管局领导或分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二)基层税务分局核实复函的,由分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指定核实复函的审批领导,于10月底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备案。
三、各地在执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反映。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茂国税函[2007]3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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