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芜政办[2008]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8 | 生效日期:2008-07-08 |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皖政〔2007〕126 号)精神,现就我市积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跨越发展、率先崛起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四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市、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时间、要求等编制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审核、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部门。各预算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收取、组织上交国库。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1.收缴标准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按20%的比例征收。征收基数为企业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余额。初次计算应上缴利润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数。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缴。
(5)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2.收缴时限
(1)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利润,依照下达的企业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计划,在中介机构出具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后的40日内办理清缴手续。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公告股息、股利(投资回报)派发之日后20日内上缴。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按有关合同等规定的转让价款收讫后20日内上缴。
(4)其他按照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
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交的,应按程序审批同意。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管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各企业的主要职责是: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 2009 年开始实施,2009年收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2008 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市财政局要按照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制度和办法。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审计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芜湖市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