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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2008-07-08
 

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高等医学院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高等医学院校学生在学校临床(教学)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临床医院)学习或实习期间住宿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医学院校统一安排学生到临床医院学习或实习,并统一安排住宿的,由高等医学院校负责收取学生在临床医院的住宿费。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均按照北京地区高校校内住宿收费管理政策及标准执行。

  二、高等医学院校应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规定,根据临床医院学生住宿条件,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上报市教委。

  三、市属高校和中央高校需持经市教委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分别到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学校收取学生住宿费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实行非税管理的单位按照非税收缴有关政策执行。

  四、高等医学院校应按规定做好各临床医院住宿费收费和公示工作,不得要求临床医院代收学生住宿费。

  五、各高等医学院校应按上述规定对现行临床医院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情况进行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相关规定,对目前临床医院住宿费标准低于高校现行收费标准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动;高于高校现行收费标准的,按照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07月0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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