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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政发[2008]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4 |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的体制机制,创新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加强统计调查能力建设,提高统计调查服务水平,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181号)贯彻实施情况,现就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统计调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统计调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近年来,全省统计调查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工作的精神,大力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积极推进统计体制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全省统计调查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统计调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统计调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统计调查工作还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统计制度方法不完善、统计体制机制不顺、统计法制环境不理想、统计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等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三)发挥好统计调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省统计调查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省情为弧、以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不断加强统计调查能力建设,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组织完善、制度科学、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的统计调查保障。
二、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
(四)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增强全省国民经济核算的力量和经济数据协调能力,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准确性和科学性。成立云南省统计调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厅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立定期统计调查会商评估制度,由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对经济社会主要相关指标数据进行评估,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水平。
(五)扩大物价指数等领域的抽样调查样本总量。以扩大居民消费品价格调查的样本量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抽样调查的代表性。积极探索抽样调查数据满足以省为总体的代表性的情况下,同时满足州(市)人民政府决策所需要的抽样调查工作机制。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在全省居民消费品价格统计调查的24个调查市县的弧上,再增加15个调查市县。各级统计局要将实施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的弧性资料提供给各级调查队。各级调查队要及时更新调查样框,强化抽样调查的代表性,加强对抽样调查网点的管理,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六)建立完善反映云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加快建立完善能及时、客观、真实反映省、州(市)、县(市、区)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指标监测体系。健全构建和谐社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对教育、卫生、就业、居民收入分配以及州(市)、县(市、区)的粮油畜、物价、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等内容进行统计调查指标设计及统计监测。完善县域经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全省5大支柱产业部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客观真实地反映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七)科学整合报表。对全面报表制度进行系统清理、精简、合并,从源头上积极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统计报表,积极探索基层数据采集“一套表”的有效办法。
三、切实做好重点专业统计调查工作
(八)加强投资统计调查工作。强化全省建设项目跟踪统计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行业投资统计调查工作,加大投资项目的清理力度。完善投资联席会议机制,重点抓好全省在建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以及新开工重大项目和“双百”项目的跟踪监测力度;建立全省亿元以上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启动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单位联网直报试点;进一步加强农村投资统计调查工作。
(九)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云南实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解决服务业统计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统计调查,规范和完善12个服务业行业抽样调查制度。适时建立公路、水路等地方交通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指标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全省交通运输业统计调查工作。积极探索降低限额规定标准,将经营状况良好、财务资料健全而达不到限额标准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户纳入定期报表的上报范围。
(十)加强工业统计调查工作。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业企业的弧性统计工作,负责将达到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提供给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及时将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各级调查队要将主营业务收入接近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纳入抽样调查范围,尽可能减少处于“游离层”的工业企业。统计、调查部门要建立工业统计信息互通机制,坚持经常性的企业变动情况跟踪反馈。积极探索降低规模标准,将部分经营情况好、财务管理健全而达不到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纳入定期上报范围。
(十一)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继续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认真落实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加大对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的评估和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费和节能降耗情况。建立健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加强企业能源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强化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强化部门(行业)统计,确保统计质量。
(十三)健全部门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财务资料的制度。各相关部门(行业)统计数据,特别是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部门报表数据,须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交通运输、金融、邮电通信等部门(行业)的沟通协调,强化相关数据的评估工作,提高数据上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四)推进建筑业统计改革。按照建筑业企业法人属地原则和入滇企业项目所在地统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作用,争取年内建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合作、共同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的新模式,实现将现行建筑业统计由政府综合统计转为建设部门统计的改革目标。
五、巩固和提高统计调查基层建设
(十五)加强基层统计建设。积极推进乡镇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乡镇统计站与农经站统计资源,在原有乡镇农经站的弧上,加挂乡镇统计站牌子,并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电子统计台帐。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和部门等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十六)大力推进统计网上报表工作。探索实行统计调查数据样本采集点的网络信息化,通过推进网络延伸扩容,将信息化终端延伸至每一个采集点,利用互联网实现与统计调查部门的报送、数据汇总,扩大联网直报的覆盖面,提高报送效率,切实从根本上减轻基层负担。
六、继续强化统计调查法制建设
(十七)深入开展统计调查普法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大统计调查普法力度,认真抓好统计调查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统计法律法规,理解和支持统计调查各项工作,为统计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统计调查执法检查工作。不断强化全员执法、全程执法机制,建立和落实统计调查执法目标责任制。坚决查处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打击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危实施重大案件曝光制度,对统计调查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统计调查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加大统计调查监督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统计调查执法制度,将统计调查执法检查与统计调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将重点抽查与一般性检查结合起来。按照“不重、不漏、不假”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巡查重点,加强对经济普查、农业、能源以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执法检查。
七、进一步加强局队关系协调
(二十)建立完善局队联系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整合统计力量,强化局队之间沟通协调。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任务,也要完成当地政府布置的任务。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建立完善我省各级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统计联系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织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按照队伍共用、信息共享的原则,各级统计局应及时向同级调查队提供建立和完善抽样框等所需的相关资料,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调查数据应及时提供给同级统计局,促进统计资源共享。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要积极主动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重要数据上报前,应积极会商沟通,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信息。
八、为全省统计调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二)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部门的网络优势和资源优势,认真吸收统计局和调查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统计调查部门的组织和业务能力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支持。定期就统计调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影响和制约统计调查改革与建设的问题。
(二十三)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步伐。在全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的背景下,组织统计调查数据库开发建设,逐步实现宏观经济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调查信息纳入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项目,加大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四)帮助统计调查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加大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经费投入,特别是针对基层统计调查部门工作任务与工作条件不匹配的实际,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业务经费,支持困难地区和贫困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切实落实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及专项统计工作经费。在州(市)统计局增设能耗统计科(室),增加专职人员编制,在各县(市、区)统计局设专职能耗统计人员。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省级统计执法监察大队,切实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调查队新增的、服务于地方的物价调查、城乡住户调查、新增农产品、畜产品调查、贫困监测调查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帮助解决调查队系统干部的组织、人事、工资审批、人事档案及年终干部考核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云南省政府
2008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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