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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8]9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7 | 生效日期:2008-07-07 |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
为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政策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一费制”中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址(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对“一费制”中教材费用实行最高限额的通址(云发改价格[2006]1043号)规定执行。享受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学生继续实行免费发放课本政策。
二、明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政策
鉴于我省已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政策,我省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非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若确需由学校统一购买作业本的,学校收取的作业本费仍按照云发改收费[2004]67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寄宿制初中住宿费按照国家和省已经明确的政策执行至2009年春季开学后即取消。除此以外,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课本费和辅助学习资料费。
三、认真落实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继续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各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学校贯彻执行上述收费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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