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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卫字[200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8 | 生效日期:2008-07-08 |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址(卫农卫发[2008]17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作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新农合有关政策,2008年,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年人撅资水平不低于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各级财政年人均补助80裕省财政综合考虑各市财力和农业人口情况,确定省对各市参合农民补助标准(含中央财政补助)。其中:沈阳市23元,鞍山市32元,抚顺市32元,本溪市29元,丹东市44元,锦州市51元,营口市42元,阜新市50元,辽阳市39元,铁岭市51元,朝阳市53元,盘锦市30元,葫芦岛市49裕继续落实《关于支持欠发达县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址(辽财预[2006]223号)规定,对全省10个欠发达县增加2元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筹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2008年全部到位。大连市按中央财政补助政策执行。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一年或两年到位。2009年农民个人缴费必须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执行。
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应在上年年末集中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核实农民个人缴费的弧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33号)有关规定,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各地新农合结算年度要与财政年度相一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要按照新调整的财政补助标准计算全年补助资金,从4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医药费补偿比例。4月1日尚未执行调整后补偿比例的地区,要做好4月1日以后住院参合农民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将调整报销比例后对农民补偿金额和原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补偿给农民。
允许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海)农转非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农村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
二、逐步规范统筹模式,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统筹模式的要求及我省工作的实际情况,我省各地全部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门诊统筹规模要适度,不宜过高,重点用于参合农民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
各地要科学测算补偿比例,逐步完善补偿方案设计。2008年,全省继续按照分级分段按比例对住院参合农民进行补偿。要适当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100元为宜,县级可下调到100-300元,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可定在300-500元左右。封顶线可提高到2-3万裕要建立政府和农民共同分担医药费用机制,引导农民自觉参与医疗费用监督。要严格控制统筹基金结余,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要适当提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鼓励农民在当地就医;适当提高中(蒙)医药补偿比例和结核病、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减轻新农合基金负担、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和社会负担。
三、明确基金补偿范围,规范基金使用办法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费用、年人均费用等情况,合理确定特殊疾病门诊大额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可采取定额补偿或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加强医疗机构监督,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努力降低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体系,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价、公示、示警制度;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等试点工作,探索控制医疗费用的有效机制和具体措施。要认真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的使用;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优势,推广适宜技术,开展适宜的中(蒙)医药服务;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统一配送药品,努力降低药品成本。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控,严格审核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费用支出合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对医疗费用异常增高或波动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应予及时警示和处理。省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巡回检查,加强调研和指导。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相关制度和自律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危
五、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基金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经办机构建设,落实相关专业人员配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本支出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确保经办机构具有监管能力。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要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管理与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积极落实相关资金管理措施,统一规范全省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要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要规范县、乡、村报销补偿公示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监督的作用。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六、继续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加快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要切实抓好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尽快改善农村卫生人才匮乏的局面。继续实施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建立对口帮扶长效机制。要继续推进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增强机构活力,加强机构间业务合作,努力使绝大多数农民看病就医需求在县内得到基本满足。
七、加强协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调研和指导,及时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新农合制度巩固提高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新农合工作继续健康发展,稳步提高。要对新农合发展进行前瞻性研究,逐步探索和建立新农合制度建设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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