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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0-10-25 | 生效日期:2010-12-01 |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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