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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0]9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0-11-01 | 生效日期:2010-1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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