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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纳[2010]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1-03 | 生效日期:2010-11-03 |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体现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同时,推动纳税信用等级逐步融入社会诚信体系,让获得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更多地获取相应的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适度修改原评定指标,修改后的《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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