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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10]37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10-21 生效日期:2010-10-01
 

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要求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包括代征单位)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的内容需涵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在实际工作中,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可根据在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直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若纳税人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则须由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再享受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税率3%征收。请代征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修改有关代征软件(税目调整说明附后)。

  四、《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49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有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第四条“规范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中有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2:契税税目调整说明
附件3: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一、税目“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更改为3%。

  二、增加名称为“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家庭唯一)”的税目,税率1.5%。

  三、增加名称为“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家庭唯一)”的税目,税率1%。

  四、停止使用名称“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税目。

  以上更改均以2010年10月1日为界限,具体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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