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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保监发[2010]4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11-24 | 生效日期:2010-11-24 |
各中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北京车险信息平台和北京市地税局车船税征收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信息数据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区分信息系统的生产环境和测试环境,加强各级用户权限的管理,不得将测试数据上传至北京车险信息平台和北京市地税局征收系统的生产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立信息数据异常排查机制,加强各级相关岗位人员培训,切实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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