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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山地税公告[2010]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1-26 | 生效日期:2010-11-26 |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粤地税发[201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换版工作及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并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式样
纳税人可从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附件1)中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按规定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公园门票和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式样暂不变。
二、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需要。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每次印制数量控制在一年用量内。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使用的信息系统应具备开票功能或配备专门的开票软件,系统或软件的相关功能应符合《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开票软件功能基本规范》(附件2),并可在规定的上传期限按规定格式上传开票数据,且发票电子存根能可靠存储5年以上。
纳税人自行开发开票软件的,应将开票软件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需提交的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请参照《转发关于印发<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面向纳税人版)>的通知》有关规定(中山地税发[2010]140号)。
四、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保管
(一)用票单位应设置发票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霉烂毁损、防虫鼠咬、防丢失等安全措施;如领购发票数量较少的,可存放于上锁的铁柜或保险柜中,发票摆放整齐有序。
(二)用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发票,设立发票分类登记账,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用票单位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的发票领、用、存情况。
用票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发票有存根联的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四)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使用登记资料及发票电子数据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旧版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和开票软件相关功能修改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且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下一批次印制申请将不获批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对印明企业名称发票管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票样(略)
2.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开票软件功能基本规范.doc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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