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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12-06 | 生效日期:2010-12-06 |
各会员单位:
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 2010年12月18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12”,证券简称为“国债0912”,是2009年6月发行的10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09%,每年支付二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1.545元。
二、本所从12月10日至20日停办本期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12月17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12月20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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