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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1-29 | 生效日期:2010-11-29 |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我省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二、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
三、各级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凡与国发[2010]35号文件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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