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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3号--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3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10-12-29 | 生效日期:2010-12-29 |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尿素33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商务部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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