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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退管[20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1-05 | 生效日期:2011-01-05 |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增发2010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1000元,并调整2011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标准为28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增发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1000元。增发对象为2010年享受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待遇的人员。增发办法:按照春节400元、端午节300元、中秋节300元的标准,根据退休人员2010年实际享受的节日慰问费对应补发。
2、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标准调整为2800元。其中,春节1200元,端午节、中秋节分别为800元。
3、增加节日慰问费所需费用,按退休人员退休前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个体劳动者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萧山区、余杭区按本通知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费标准并落实所需经费。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杭州市市财政局
201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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