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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1-06 | 生效日期:2011-01-01 |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我们将根据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所确定的范围,在教育、卫生系统先行试点。2012年起,将在市级预算单位中全面实施。
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经法定程序批复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审、报送、批复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工作环节。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决算编审
第六条 决算编制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和指标口径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单位账务数据与财政年终对账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预算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决算。
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报告编审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符合部门决算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情况,相关数据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一致,是否有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决算编制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清晰,是否包括需特别说明的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等报表编制事项,是否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第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报告编制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对本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 决算报送
第十三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按决算编审要求及时将部门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相关财政支出处室审核。市财政局在确保部门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交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汇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
(四)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
(五)决算编制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需特别说明的决算调整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对市本级各部门决算编审情况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比。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各部门决算和各区县财政局报送的地区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对于已上报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报表所发生的审计(或检查)调整事项,一律在下年部门决算报表中予以调整。
第四章 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基层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七条 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由市财政局财政支出处室按市财政局国库处制定的统一格式,挂国库处文号,向市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同时抄送预算主管部门和国库处。
第十八条 市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自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九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情况。包括市本级部门年度内收到的本级财政核拨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包括市本级部门年度收到的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第二十条 市本级部门决算按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的“类、款、项”,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以及实际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余数进行结转,对已经批复核定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不得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按照市本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需要进行调整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进行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办法,积极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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