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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有关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市人社发[201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1-21 | 生效日期:2011-01-01 |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市区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原越城区街道企业1999底前退休、退养等有关人员适当调整养老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待遇的对象
1.原越城区街道企业1999底前退休退养的人员;
2.按绍市劳[1991]81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劳务企业职工;
3.越生小集体退养人员;
4.企业保养人员;
5.按绍市劳[1993]10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土征工。
二、待遇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上述人员养老待遇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适当调整部分人员养老待遇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发部分养老待遇:
1. 退休(退职、保养、退养)前具有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2.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养老待遇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其他事项
1.养老待遇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
2.本次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3.调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绍兴市财政局
201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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