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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有关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绍市人社发[2011]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1-01-21 生效日期:2011-01-01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市区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原越城区街道企业1999底前退休、退养等有关人员适当调整养老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待遇的对象
  1.原越城区街道企业1999底前退休退养的人员;
  2.按绍市劳[1991]81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劳务企业职工;
  3.越生小集体退养人员;
  4.企业保养人员;
  5.按绍市劳[1993]10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土征工。

  二、待遇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上述人员养老待遇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适当调整部分人员养老待遇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发部分养老待遇:
  1. 退休(退职、保养、退养)前具有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2.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养老待遇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其他事项
  1.养老待遇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工作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
  2.本次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3.调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绍兴市财政局
201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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