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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函[201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1-28 | 生效日期:2011-01-28 |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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