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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11]9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2011-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2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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