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11]9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1-02-18 | 生效日期:2011-02-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2月1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