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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企业并购重组的意见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政办发[2008]1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9-16 | 生效日期:2008-09-1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总体思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8〕69号)要求,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并购重组,经市政府研究,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对市区经营困难、能耗大效益差占地多、行业竞争力弱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区经济的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市内外企业对市区企业实施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市区的,可享受本意见的鼓励政策。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不予享受。
并购重组可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和控股等方式。
三、鼓励政策
(一)各部门应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部门有关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被并购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
(三)市区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合并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并购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四)在并购重组中,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占用土地如属行政划拨的,由被并购重组方在并购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出让费用按工业用地市场出让评估价的40%收取,再由并购重组方按相关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被并购重组企业如有未批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并购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好劳动关系,被并购重组企业员工如转岗的可实行免费转岗培训。被并购重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允许按低标准规定缴纳。
(六)被并购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工业方面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被并购重组后实行产业转型的,可享受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优惠政策。
(七)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奖励(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金融部门要积极采用基准利率不上浮等政策加大对并购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相关部门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并购重组企业上市及发行债券等。对特别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经市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实施“一事一策”。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各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电力、招投标、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企业并购重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被并购重组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在市相关领导协调下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形成合力,推进并购重组工作。
本意见由市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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