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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公告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11-04-08 | 生效日期:2011-04-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8日发布当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68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4月8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鉴于在规定时效内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1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
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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