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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经信企[2011]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1-04-06 生效日期:2011-04-06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根据《通知》公布的名单,本市有八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获得免税资格:

  (一)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二)上海融真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三)上海元易信担保有限公司

  (四)上海银兴担保有限公司

  (五)上海银都担保有限公司

  (六)上海瑞银担保股份公司

  (七)上海银润担保有限公司

  (八)上海华宁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通知》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所列七项“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的第(五)、(六)两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免税条件如下: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三、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工作
  请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税务部门,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委中小企业办。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由担保机构登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http://db.sme.gov.cn)”,下载安装申报软件并按要求填报、打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文件,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www.1128.org)查阅。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年04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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