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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4-01 | 生效日期:2011-04-01 |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精神,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内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所有在2011年2月1日后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并已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可凭《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件)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已缴纳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办理地点:原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应到原办理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退回工本费手续;原在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的纳税人,须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办理退回工本费手续。
对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事宜有疑问的纳税人,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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