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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地税货内(2010)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12-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增值电信业务与信息服务的交融发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已不再局限于基础电信企业,大部分已涉及到信息服务业。为支持本市信息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本市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对取得国家和本市电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2.上述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申请报告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3.主管税务局对纳税人备案报告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税收综合征收系统中核定税目税率,做好标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相关信息,可查阅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网站:www.shcaeg.gov.cn
4.上述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已本通知为准。
5.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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