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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11]1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1-04-06 | 生效日期:2011-04-06 |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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