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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21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2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1-04-27 | 生效日期:2011-04-27 |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3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2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15%,2011年4月2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3日发行结束,5月5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4月28日、10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31年4月2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4月28日至5月3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11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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