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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地税[2011]10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4-15 | 生效日期:2011-04-15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相关规定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申请,经研究,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5日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保险理赔、退保业务时使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保险业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一律作废。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使用自行开发的发票开具软件,但软件必须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领购发票时进行数据导入,在进行验旧的同时进行数据上传。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代码为221XXXX3024X,《保险业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代码为:221XXXX3023X。
五、各市局、绥中县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六、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进行数据导入,再进行发票验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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