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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沪财税[201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6-03 | 生效日期:2011-06-03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6月03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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