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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1-06-16 生效日期:2011-06-16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6月17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6月17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税则号列为282510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和2006年第72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1年06月1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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