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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常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意见征集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1-06-23 生效日期:2011-06-23
 

  为规范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裁量权的滥用,我局拟出台规范管理的办法。为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常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众可于2011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gzdszcfg@sina.com
  2.传真:020-83637101 
  3.信件:通信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5100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系统各级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执法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裁量原则】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理原则。

  第五条 【规范管理手段】地税机关采取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指引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对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管理规范。

  第六条 【程序】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第七条 【案例指导】市局不定期组织典型案例发布,选择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所属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
  典型案例发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职责分工】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行使工作,受理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案件的报备,会同相关处室对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核,发布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市局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处罚、减免税、税收核定等裁量事项的裁量基准逐步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市局信息部门负责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信息化保障工作。
  局属各单位参照市局做法明确本单位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地税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表述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以减少税收执法裁量权空间。

  第十条 【权利保障与公开】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执法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告知义务】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行使执法裁量权作出决定前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使执法裁量权的决定文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应当回避情形】税务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与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第十三条 【酌情回避情形】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裁量的利害关系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裁量权行使人员是否回避:
  (一) 裁量权行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第十二条列举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的;
  (二) 裁量权行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行政相对人投诉裁量权行使人员的;
  (四)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量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 【回避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回避的,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地税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平裁量原则】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十六条 【遵循先例原则】局属单位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税务事项的处理应当遵从先例,并参照市局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 【证据审核认定】地税机关做出税收执法裁量权决定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
  执法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税务工作经验,对涉及裁量事项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事实。
  执法人员应对证据资料的形式和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
  执法人员应对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第十八条 【陈述申辩权保障】地税机关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成立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听证制度】地税机关作出税收执法裁量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听证的,应当依法开展听证。
  地税机关作出重大执法裁量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听证的,地税机关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必须遵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其他听证可以参照该办法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条 【集体审议制度】以下重大、疑难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应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一) 减免税审批、稽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实行集体审议的裁量事项;
  (二) 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争议较大的裁量事项;
  (三) 拟作出的裁量决定在幅度、比率、比例、金额等与同类普通案件差异较大的裁量事项;
  (四) 其他需要实行集体审议的裁量事项。

  第二十一条 【裁量因素】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配合地税机关开展调查、处理的情况;
  (三)其他普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所涉裁量权方面的一般状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根本目的;
  (五)社会公众对所涉裁量权的认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非相关因素排除】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排除以下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一) 与法定裁量条件、内容无关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
  (二) 地税机关、税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系;
  (三) 无关案外人的干预;
  (四) 其他非相关因素。

  第二十三条 【有利于相对人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行使裁量权时应选择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最小损害原则】地税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二十五条 【说明理由制度】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实行说明理由制度。
  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批复等裁量权文书应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因素等作出说明,阐明裁量理由。

  第二十六条 【遵守特别规定的要求】除遵守本章的一般规定外,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关于核定征收、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减免税审批、行政处罚、税务检查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督途径】地税机关应通过税收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等工作加强对税收裁量权行使的检查监督。
  地税机关可采取专项、专案督察的方式对特定裁量事项或裁量权行使案件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报备制度】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实行报备制度。局属单位应向市局政策法规处报备裁量权行使重大案件。由市局政策法规处会商有关处室,对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报备范围】以下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应当在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报备:
  (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备案类减免税实际或预计减免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
  稽查案件的报备范围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备案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报备流程】局属单位拟做出涉及重大裁量权行使决定的,应填写《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案件提请报备书》,连同报备资料一并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于3日内对报备案件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拟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的,通知报备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应于3日内先行通知报备单位暂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后会同相关处室共同会商审核,必要时召开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于15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报备单位。因案情复杂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经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一条 【报备资料】报备案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 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案件提请报备书;
  (二) 做出税收执法裁量权的决定文书;
  (三) 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
  (四) 当事人陈述、申辩资料;
  (五) 局属单位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的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相对人追责】地税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开展检查监督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授权】四区两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在本局实施的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常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略)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6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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