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6-30 | 生效日期:2011-08-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所谓“建设-移交”模式是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实行“建设-移交”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由投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6月3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