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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法[2009]2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4-28 | 生效日期:2009-04-28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4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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