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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属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28 | 生效日期:2008-07-2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商贸、物资、粮食、供销等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步伐,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经济时期流通企业在各厂矿布局的商业网点,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改制时维持现状,由原占有单位继续使用。对于长期以来不存在争议、由流通企业使用、未进行确权的土地或房产,应尊重历史和现实,依法确权,补办证件。
在道路拓宽、旧城改造中拆除的商业网点,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提供相同面积的经营场所,保证职工就业和企业正常经樱
二、资产(含土地)进行抵押的流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抵押资产处置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三、流通企业改制时,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后企业。资不抵债企业进行改制或破产时,土地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四、依法破产的国有流通企业,其资产变现收入按法定顺序清偿。资产变现后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后“三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补足。对属于关闭破产的国有流通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可给予特殊政策补助。若无节余,从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中拨付。
五、破产企业土地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并垫付土地款项,用于职工安置。
六、由接收单位整体安置职工的破产企业,不再预提离退休职工10年的医疗金,离退休职工由接收安置单位管理。无接收安置单位的,退休职工医疗金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址(豫政〔1999〕38号)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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