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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属改制企业预留的退休职工未统筹费用兑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烟政办发[2008]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9 | 生效日期:2008-08-29 |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市属改制企业预留的退休职工未统筹费用兑付工作,切实维护改制企业退休职工的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兑付未统筹费用的起止时间。市属改制企业预留的退休职工未统筹费用,由企业自改制方案批复的次月起按规定兑付给退休职工。其中,按每人每年1000 元预留退休职工未统筹费用、并于2000 年底前改制的企业,从2001 年起,改按预留每人每年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750 元费用标准予以兑付;2001 年后改制的企业,统一按预留每人每年750 元费用标准兑付。按每人每年1000 元预留退休职工未统筹费用的改制企业2007 年底以前已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报销退休职工取暖费的,不再以预留350 元取暖费用为标准找补差额。
兑付退休职工13.5 元煤气补贴和查体费的终止时间与退休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终止时间一致;兑付退休职工取暖补贴的终止时间为2007年底,从2008 年1月起,退休职工采暖补贴发放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见》(烟政发〔2008〕62 号)及烟台市劳动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址(烟劳社〔2008〕35 号)执行。
二、退休职工查体费兑付方式。已预留退休职工查体费的改制企业,可以由企业组织退休职工查体,也可以将查体费直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
烟台市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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