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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1-07-14 生效日期:2011-07-14
 

各区经信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374号)和《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规定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一)紧紧围绕2011年节能降耗工作重点,优先支持能直接形成节能降耗能力的短、平、快项目,以尽快形成节能量,为“十二五”节能降耗开好局。
  (二)鼓励列入国家和省推广导向目录以及企业自主研发的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三)突出节能主题,重点支持节能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促进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等资源节约工作,推动经济向低碳化发展。
  (四)以工业领域为主,兼顾公共领域,重点支持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以及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单位(不含政府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对节能降耗工作的导向作用和使用效益。
  (五)节能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二、项目申报范围及重点
  (一)节能项目:重点为《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冰蓄冷应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项目,以及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写字楼)、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
  (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重点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工业节水项目等,主要包括:
  1.工业循环经济项目:重点围绕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涵盖的七个领域实施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再生资源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工程项目;
  3.工业节水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节水改造包括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等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2010年1月1日以来开始建设并已完成或在建的项目,其中在建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时间应在2011年9月底以前(项目建设期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时间为准);
  (二)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节能、节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区域节能降耗和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效果。其中,工业节能项目的年节能量必须达到1500吨标准煤以上,非工业节能项目(不含政府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总投资要高于300万元(不含土地、厂房)、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节水项目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清洁生产项目投入要高于50万元;工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总投资要高于300万元(不含土地、厂房)。节能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必须提供充分依据、经过严格测算,间接节能不算在内;
  (三)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已作安排的不重复安排,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企业(单位)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参考附件2)。
  (三)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专项审计报告须统一填报“2011年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件3),并对研发人员工资(需附研发小组成立文件及名单)、研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设备购置时间、实付金额、付款方式、是否已获得财政补助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对于涉及上述内容不作说明的,视为无效审计。
  (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2010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六)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涉及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涉及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五、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为确保项目质量,原则上每个区节能项目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各不超过2个;为鼓励实施节能成效显著的重大节能项目,各地申报的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煤以上或年节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领域节能项目可不受申报数额限制。
  (二)各区经信局、财政局接到通知后,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特别是项目节能量,切实把好初选关,填写本地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并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一式4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电子文档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
  (四)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对不符合要求尤其是虚报节能量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五)市经信委受理各区和市属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市经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条件推荐节能效益较好的项目申报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
  (六)为切实做好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请你们填写本地区、本单位《2010年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5)一并报送。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本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
  项目申报受理联系电话:市经信委资源处 2281686,电子邮箱:zsjmzy@126.com。

附件:(略)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3.2011年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
  4.2011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5.2010年浙江省节能与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

浙江省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
2011年07月1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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