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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9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1-07-31 | 生效日期:2011-08-01 |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201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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